一、禁燃禁放時間 禁燃禁放區域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區域 無棣縣建成區:東至棣新九路、西至榮昌路、南至海豐五路、北至海豐十九路(包含上述道路)。
三、下列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橋梁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區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4.倉庫、停車場;
5.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6.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
8.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9.公園、綠地、景區、森林、苗圃、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10.無棣縣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無棣縣人民政府可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限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五、對在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帶頭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禁放區內餐飲服務單位和小區物業應當告知消費者和業主禁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并積極做好各自責任區內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勸阻工作,經勸阻無效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無棣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